为了保证水质悬浮物测定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本规范规定了水质悬浮物测定仪器的校准方法、校准周期、校准项目和校准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水质悬浮物测定仪器,包括但不限于重量法、光学法等不同原理的仪器。 二、校准方法 重量法仪器:采用已知浓度的标准悬浮物溶液进行校准,比较实际测量值与标准值之间的偏差。 光学法仪器:采用已知光学特性的标准悬浮物样品进行校准,比较实际测量值与标准值之间的偏差。 三、校准周期 建议水质悬浮物测定仪器每年进行一次校准。如仪器使用频率较高或经常移动,需适当缩短校准周期。 四、校准项目及要求 准确度:实际测量值与标准值之间的偏差应不超过±5%。 重复性:对同一标准悬浮物样品进行多次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应不超过±5%。 线性:仪器测量值与标准值之间应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相关系数应不小于0.99。 操作便捷性:仪器操作应简单易懂,易于维护和保养。 稳定性:仪器在长时间内应保持稳定的测量结果,无明显的漂移现象。 五、校准结果处理 对于不符合校准要求的仪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维修,直至满足要求。 校准合格的仪器应发放合格证书或加贴合格标签,注明校准日期及有效期。 对于无法修复的仪器,应报废并更新。 六、其他注意事项 在进行仪器校准前,应确保标准悬浮物溶液或样品的质量可靠,并确保其浓度准确已知。 在校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的操作规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误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