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地的水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饮用水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为了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其中,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水质指南,它是各国制定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和依据。此外,欧共体的饮用水指令和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的安全饮用水法都是参考的饮用水质量标准。
一、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指南》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饮用水水质指南》是各国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指导性文件,代表了联合国系统在饮用水水质和健康问题上的立场。 1983年以来,《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一版和第二版相继出版。历经 8 年,于 2005 年出版,来自 90 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 490 多名专家参与其中。第三版《饮用水水质准则》。新的第三版指南取代了以前的版本以及早先出版的国际指南。 WHO制定水质标准的指导思想是: 1、控制微生物污染极为重要。消毒副产品对健康有潜在危险,但对健康的风险比不完全消毒要小得多; 2、符合《指南》规定的饮用水为安全饮用水; 3、短期水质指标检测值超过指导值时,并不代表该饮用水不适合饮用; 4、制定化学物质的指导值时,不仅要考虑直接饮用的部分,还要考虑洗澡或泡澡时的皮肤接触或容易接触的部位。挥发性物质部分通过呼吸道摄入。
二、欧共体《饮用水水质指令》 1998年修订的《饮用水水质指令》(98/93/EEC)列出了48项水质指标,分为微生物指标(2项)、化学物质指标(26项)、指标指标(18项)、放射性指标(2项)。以此为为欧共体国家制定国家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要求成员国在 2003 年 12 月 25 日之前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指令要求(溴仿、铅和三卤甲烷除外)。
三、美国《饮用水条例》 美国环境保护署于1986年颁布了《安全饮用水法修正案》,规定了饮用水水质规则的实施方案,并制定了《国家饮用水基本条例和二级饮用水条例》。该法规是美国现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见附录六),规定了饮用水中污染物的最高污染物浓度(MCL)和最高污染物浓度目标值(MCLG)。最高污染物浓度目标值是指饮用水中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未知或不利影响的污染物的最高浓度,是一项非强制性的健康指标。 《国家基本饮用水条例》(或国家一级饮用水条例)是公共供水系统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标准。其2001年基本法规共有88项水质指标,分为5类;微生物指标7项,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7项,无机指标16项,有机指标54项,放射性指标4项。 《国家二级饮用水条例》是非强制性指南。它用于控制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具有美容(皮肤、牙齿变色)或感官(如气味、味道、颜色)效果。美国 EPA 推荐二级法规但未规定强制实施,各州可选择性采用作为强制指标。其 2001 年二级饮用水法规共列出了 15 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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