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样前,必须了解与排放废水有关的生产和治理工艺流程、排放规律和治理措施,以便制定采样计划,判定存在的干扰因素和采取必要的预处理措施。 2、废水的采样,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工业废水中-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二类污染物及其它有机项目在工厂总排放口取样。生活污水在污水进入管网前采样,医院污水在其排放口设采样点。采样点- -经确 定,不得随意更改。 3、实际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在水深的1/2 处采样。 4、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5、采集废水样品时,建议同时测定流量,作为确定混合样组成比例和排污量计算的依据。 6、所采集的废水样主要是瞬时样和比例混合样。一些排污 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可以用瞬时采样的方法。对有污水处理设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监测时亦可采集瞬时废水样。对不稳定排放的废水,应分时间单元采样,组成混合样品进行分析。当废水流量变化小于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水样混合。 7、自动采样用自动采样器进行,有时间等比例采样和流量等比例采样。当污水排放量较稳定时,可采用时间等比例采样,否则必须采用流量等比例采样。 8、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沟)边和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手工采样与油类采样相同,应采集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 9、污水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类型有不同要求。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粪大肠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10、对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与保存期、应采集的水样体积和容器的洗涤方法。 11、废水样品的组成往往相当复杂,其稳定性通常比地表水更差,应设法尽快测定。 12、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行采样,特殊项目除外。但当水面有浮油时,采油的容器不能冲洗。 13、用于测定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14、在选用特殊的专用采样器(如油类采样器)时,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方法采样。 15、采样时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表中应有以下内容:污染源名称、监测目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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